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项目名称: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
审批性质: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拟在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个人。
三、许可数量
没有数量限制
四、许可依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
务院令第412号)
3、《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30日司法部令第96号,下同)
五、许可条件
(一)根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2、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3、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4、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5、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6、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二)根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1、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
3、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
4、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许可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为14个工作日。
七、许可费用
免费。
八、所需材料
根据《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和《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登记管理文本格式(试行)〉的通知》(司办通[2005]65号)的要求,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申请材料包括:
1、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申请表;
2、身份证;
3、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学历证书;
4、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证书;
5、从事司法鉴定相关专业工作经历证明;
6、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证明材料;
7、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8、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无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证明;
9、申请人2寸近期免冠半身彩色照片1张(用于办证);
10、申请人申请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除了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所在工作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证明。
11、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1至11的材料,除个人照片外各一式三份)
九、审批权限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具有审批权。
十、审批程序
申请人将有关申请材料报所在设区的市司法局进行初审(申请在区直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除外),由市司法局出具初审意见,由申请人或市司法局将市司法局的初审意见和所有申请材料报自治区司法厅审核(申请“三大类”鉴定的向司法厅驻自治区政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三大类”外鉴定的向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提交)。
自治区司法厅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并按照法定时限和程序完成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核准执业的决定,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核准执业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