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司法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严肃政务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桂林市司法局政务公开实施方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是指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及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纪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未按照规定的公开范围和期限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以及不及时更新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的;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拖延办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及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三)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不履行保密审查义务的,或者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以及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或反馈处理结果;

(六)拒绝、阻挠、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七)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该科(室)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评奖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科(室)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第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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