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司法局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机关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设置的,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及工作人员,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的场所。

第三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向当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列入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政府信息均应提供给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分别向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纸质文本及电子文本。纸质文本一般应为规范性的正式原件,电子文本必须与提供的纸质原文相一致。

司法行政机关对政府公开信息做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将修改或者废止信息的全文和目录(含电子文本)分别提供给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及时进行调整公开。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多个行政机关联合形成的,由组织编制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提供。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信息对外公开后的10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当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第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将该项工作纳入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向当地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事宜。

第八条  市局将定期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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