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本局信息公开工作,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规范举报调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局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或者直接向市监察机关或者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反映情况。
第三条举报内容。开展政务信息公开活动过程中是否存在下列问题: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举报投诉形式。举报投诉可采用来信、来访、电话、电函、电子信箱或口头等形式进行举报投诉。投诉举报地址:桂林市解放西路3号市司法局纪检监察室,电话:2824017。
第五条 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举报投诉受理部门为本局纪检监察室。具体负责监督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调查、督办、答复及归档工作。
第六条 投诉举报件的调查处理。对投诉举报件的处理参照纪检监察信访件办理程序进行处理。对问题不严重、不复杂的投诉举报,应立即进行协调处理,尽可能当场答复;对问题较严重、较复杂的事项,应认真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在信访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答复。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