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为了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确保各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本局机关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二条  应在本局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务信息。

第三条  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事先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

()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应将其意见和依据以书面形式回复。

()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书面回复同意的,发布政务信息。

()书面回复不同意的,与涉及到的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经沟通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政府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共同协商解决。

第四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政务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第五条  本制度由司法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4年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