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制度,又叫法律求助、法律扶助制度,是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国家对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当事人或者案件的当事人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司法救济制度。
我国从1994年开始建立法律援助制度。1996年3月全国人大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同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律师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原则。2001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十五”计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建立法律援助体系。2003年9月1日,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正式实施。2002年12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由广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通过,从2003年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这标志着广西乃至全国法律援助工作走上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有力地促进了法律援助事业更快、更好地发展。十多年来,法律援助事业迅速发展,为实现社会平等,促进司法公正,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在构建和谐社会目标下研究法律援助,探析如何拓展法律援助进一步实现司法为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现谈谈自己的思路设想。
物质保障是拓展法律援助的关键。
自1994年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正式开始建立以来,法律援助经费严重匮乏,一直是制约我国法律援助事业进一步发展的主要障碍。针对这种情况,《法律援助条例》已经突破了在立法中不涉及经费的一般做法,在第三条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同时在第七条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法律援助条例》的这些规定,为解决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经费保障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解决经费不足问题,最根本的措施,就是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和要求,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积极建立可靠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一方面,政府提供必要的经费,是国家保障法律援助实施的应尽责任的具体体现。我们要积极要求各级政府把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起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最低经费保障机制。另一方面,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辟筹措法律援助经费的渠道。
但是,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短期内不可能像发达国家那样对法律援助资金给予大量投入,因此,要求各级政府建立稳定、完善的法律援助最低经费保障机制,也不可能在较快的时间内实现。法律援助事业要发展下去,法律援助工作要进行下去,就要多种渠道、多种方式筹集法律援助资金,才能更好地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有力的物质保障。
以人为本构建专业化个性化的法律援助队伍是拓展法律援助的基础。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援助社会知晓度的提高,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不断扩大,特别是围绕社会热点、难点方面开展的新型法律援助事项,对法律援助队伍的工作水平和服务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作为一项政府民心工程,法律援助工作质量是法律援助的灵魂,是法律援助事业成败的关键,只有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法律援助事业才能不断发展,才能充满生机和活力,而保证援助服务质量,援助队伍的选择是关键。因此,为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和服务水平,必须要以人为本,在专业化建设方面:首先是法律援助机构人员要专业化,由会办案、能办案、办好案的具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有经验的法律人组成;其次是通过培训、教育,逐步培养一批致力于某一类法律援助案件的专家型律师和其他有专长的法律援助服务队伍;再次是探讨成立专业法律援助团体,逐步建立妇女、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外来务工人员等专项法律援助服务团体,搞好专业化服务,满足不同人群的法律援助需求;四是依据法律援助案件性质,将法律援助案件,分为刑事、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劳务纠纷等类型。
在个性化建设方面;要根据受援人的需要提供个性化法律援助。一是提供适合个性需要的法律服务。由于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多是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他们不具备自我保护能力,对法律服务的依赖性更强,这使得要保证他们获得与其他当事人同样质量的服务,就需要提供适合他们每一个受援人自身情况的法律服务。二是提供有效实现实体权利的法律服务。受援人的弱势地位,决定了他们对法律服务的结果期望更甚于获得法律服务本身,仅在程序上赢得权利往往并非他门所需要的结果,只有实体权利的有效实现才能真正解决他们所面临的生存问题。
这样,才能保证受援人获得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坚持法律援助服务以人为本,一切以弱势群体的需求为出发点,以有效保护受援人的利益为最终目的。
整合资源,构筑法律援助网络,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格局,是开辟和拓展法律援助的重要措施。
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为贫者、弱者和残疾者提供法律帮助的法律化、制度化形式,为现代法制国家必须承担的一项国家责任,法律援助工作又是一项“功在党和政府,利在人民群众”的特殊公益事业,它需要政府支持、社会参与,才能发扬光大。
为了充分发挥法律援助贴近群众、方便群众的优势,应该努力架构一条便民快捷高效的法律援助网络,形成法律援助联动机制。
首先,要建立一支规范化的法律援助中心。规范化的法律援助中心包括充足的经费保障、独立的办公用房、不少于3-5人的工作人员、规范的规章制度及工作台帐等。
其次,要建立规范化的街道、乡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站办公用房独立,至少有一名专职工作人员,有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值班接待;与中心接待窗口一起实施统一的标准化的服务,现在随着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援助工作站的办公用房已不成问题,主要在于人员,建议由法律服务所承担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受司法所领导,业务上受区中心指导,这样既解决司法所人员不足问题,又满足困难群众就近得到专业的法律帮助,同时加强了两所结对共建更紧密的合作。
第三、建立社区、村法律援助接待站。依托人民调解室在各社区、村建立法律援助接待站,人员由专职人民调解员担任。主要职能是掌握法律援助条件和范围、宣传法律援助工作、接受群众对法律援助的咨询、对公民提交的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初审、对参与初审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跟踪回访等,有能力的专职调解员可以办理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但要注意和调解工作区别开来。社区、村援助接待站的业务受法律援助中心指导。
第四、积极鼓励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组织目前主要有在工、青、妇、老、残等社会团体设立的法律援助分部、法律院校设立的法律援助组织和除以上两类外的民间法律援助组织,如社区特殊对象法律援助站。这些组织的援助对象一般都是经济困难的职工、农民工、残疾人、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他们的存在也方便了弱势群众得到法律援助。
最后、在有关部门或弱势群体集中的地点设法律援助站点。如:在法院、劳动仲裁设法律援助接待点,在外来民工聚集地设民工援助站等,方便群众及时得到援助。
综上几点,就可以初步构建信息灵敏、覆盖全面、运作顺畅、反应快捷的法律援助网络体系,进一步畅通群众的求助渠道。此外,还要建立一支由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和院校学生构成的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志愿者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有利于我们全面准确地掌握辖区弱势群体的实际情况,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及时高效的法律帮助。(桂林市叠彩区法律援助中心 邓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