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近日,海南省海口市海府一横路华宇大厦外墙脱落砸死人案在海口市美兰区法院一审宣判。76名业主全部担责的判决结果一经公布,引起不少市民质疑,别人房子的墙体脱落,为何其他业主也要赔?开发商盖的房子,为何不找开发商?物业公司是管理单位,为何只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一时间市民疑惑重重,在椰城引起不小反响。
2010年7月30日下午,陈某与家人、朋友驾车到位于海口市海府一横路华宇大厦一楼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美舍河支行(以下简称建行美舍河支行)办理业务,车刚停稳几分钟,突然华宇大厦13至14楼之间的大块外墙墙体石片自然脱落,将车内的陈某砸中,陈某当场死亡。
事后,陈某家属将银行、物业公司和众多业主一起告上法庭。他们认为,海南美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惠物业)作为华宇大厦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尽其维护、管理职责使之符合安全使用标准。业主作为华宇大厦公共部分的共同所有权人亦有维修保养该大厦并保证其安全的义务。建行美舍河支行作为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且其作为该大厦使用人也有保证该大厦安全可靠的义务,对死者死亡及车辆被毁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在美兰区法院开庭审理期间,美惠物业辩称,其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对相关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等,必须有业主方的授权委托或者与业主方书面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约定相关服务内容。而对事故中脱落外墙等大厦共有部分的维护管理没有得到业主具体明确的委托。所以,不应承担责任。
建行美舍河支行辩称,该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地是离银行营业场所以外的三米处,是市政公共规划的道路,不在该支行承担的安全保障范围内,该支行对经营场所以外发生的事故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其中一位业主王某则辩称,开发商作为建房者对墙体脱落应承担相应责任。而物业公司若提前发现外墙有问题,并通知业主缴费维修则不会发生这种损害后果,但是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应由其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另外,死者是去建行办理业务的,建行美舍河支行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美兰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建行美舍河支行是大厦使用人,美惠物业是华宇大厦的物业服务管理人,76名业主都是华宇大厦外墙的所有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而庭审中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因此,华宇大厦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按各自房屋的建筑面积所占总面积的比例,承担总损失额的80%。美惠物业作为华宇大厦的管理人,应承担总损失额20%的赔偿责任。法院据此判决:银行、物管、业主共同赔偿家属39万余元。同时,法院还对车辆受损情况,判决上述被告赔偿车主损失4万余元。
【法官说法】
法院判决后,不少市民对业主共同担责表示不理解,并提出应追究开发商的责任。对此,办理此案的法官吴思指出,事故发生后,海口市政府已经责令房管部门进行调查。调查发现,华宇大厦建成后通过合格验收,不存在建筑质量问题。因为该楼建于1992年,至今已有20年,而且外墙采用的是瓷砖材料,年代久了瓷砖容易脱落。现在建设的楼房出于安全考虑已经不再使用。也因此原告没有起诉开发商作为赔偿主体,而是选择了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作为本案的赔偿主体。
有业主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应该首先预见外墙存在的安全隐患并予以维修,物业公司有维护小区安全的责任,没有发现和处理,出了事故就该由物业公司承担责任。业主不该承担任何责任。对此,海南省林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达虎认为,全体业主承担责任没错。普通的侵权行为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但对于如高空坠物之类的特殊侵权行为,受害人往往难以举证证明对方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法律规定诸如此类的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以平衡致害人与受害人的利益。也就是说,当事人只要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则推定其存在过错。大厦外墙属于整栋楼的全体业主共有,全体业主须共同承担维护墙体的义务,本案确认全体业主及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