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李某初中毕业,顺利考上县重点中学,暑假期间随母从东北老家至泰州姨母家度假。2005年7月20日8时许,李某一人在姨母家二楼看到邻居院内唐某(女)清纯漂亮,即产生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念头,随即钻窗进入唐家,并从楼下厨房内取得菜刀一把,后被唐某发现,李某恐其行为败露并欲阻止唐某的喊叫,双手握刀用力按压在唐的颈部划割,致唐因机械性窒息合并锐器切割颈部而亡。案发后李某逃离现场,数日后被抓获归案。审理期间,李某父母代为赔偿了被害人亲属部分损失。
法院审判:被告人李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因其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的监护人先行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损失,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后语:被告人李某父疼母爱,家庭幸福,平时表现尚可,成绩较好,但性格内向,喜欢独处,自控能力较弱,易冲动,遇事不考虑后果并缺乏对自己行为后果的认识。在家庭、学校教育中,亦未能认真接受法律及伦理道德教育,在青春发育期无法控制对异性女孩的冲动,在形迹败露后又采取了一系列不计后果的极端行为,造成了无法弥补的后果。庭审中,李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迭,连称“冲动是魔鬼”,并表示将诚心悔过,为自己的行为甘心接受法律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