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桂林市环境保护局对在禁燃区内未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做出严厉处罚,处以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罚款贰万元。并于4月20日现场对罚没锅炉进行了封存,待报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处置方式后,再对没收锅炉组织拆除。这是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桂林市第一起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环境行政处罚案件。

  该企业是桂林市较老的一家涉外酒店,从酒店设立时就建有锅炉,保证酒店热水供应。锅炉一直燃用原煤,受煤质及操作原因影响,其烟囟经常冒黑烟,影响我市空气环境质量,群众多次投诉烟囟冒黑烟,桂林市环保局多次要求其整改,并多次对其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进行处罚。修订前《大气污染防治法》中虽对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有规定,但相关的法律责任中缺少强制性措施,只能对超标排污行为进行罚款,不能从根本上遏制违法行为,彻底截断污染源头。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长出锋利牙齿,对这一行为作出明确规定,由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设施,组织拆除供热锅炉,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在法律责任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行政拘留、责令停产、停业整治、黑名单制度等处罚措施,对违法企业具有很强的威慑力,将倒逼企业进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转型,淘汰落后设备和技术。严厉的处罚打到企业的痛处,迫使企业痛定思痛,彻底转变。该企业终于改换使用清洁能源,在燃气尚未接通前,暂安装使用新型醇基能源热水系统以替代燃煤锅炉,致此燃煤锅炉停止使用,烟囟不再冒黑烟。

  锋利牙齿咬断黑烟囟,不仅改善了桂林市空气环境质量,还使企业降低经营成本,实现了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企业经济效益三者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