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3年开始,到2005年扩大试点,再到2009年全国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开创了一种新的与监禁刑罚执行相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通过十多年的实践,充分证明了社区矫正是一种新的帮助犯罪分子顺利融入社会,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的成功方法。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等指导性文件的引领下,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并且大力动员基层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多方努力整合社会的矫正资源,实现刑罚执行与特殊人群管理的有机结合,并最终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在成绩面前,我们同时也应看到,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还是一种正在不断完善的刑罚执行制度,还有很多不足之处需要完善,与我们在这些年的社区矫正实际工作中,深刻体会到为了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更上一层楼,除尽快督促出台一部国家层面的《社区矫正法》之外,还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和改进;

  一是建立健全联动机制问题。如在2016年1月6日我局收到桂林市灵川县人民法院邮寄来关于犯罪分子郑功美的执行社区矫正通知的材料。(我局之前未接到灵川县人民法院的社区矫正前的调查评估委托函)当时我们就感到有些棘手。该犯在2015年12月16日已在我局北门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了。执行通知书是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的。同一个人。居住地同是桂林市叠彩区胜利路西二里25栋2单元101室。我们马上调出秀峰区人民法院的材料来对比,经过和灵川县人民法院的材料对比后发现;该犯在2015年7月15日14时许、伙同同案犯杨勤在灵川县定江镇八里街七彩小城一栋楼下将一辆“本铃”牌电动车盗走。2015年8月11日被灵川县公安局八里街派出所抓获。2015年8月13日被灵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由灵川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灵川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由灵川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灵川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灵川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时间是2015年11月12日。灵川县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时间是2015年12月25日。来函给我局的执行通知书是2016年1月4日。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1月4日起,至2017年1月4日止。而对比秀峰区人民法院的郑功美犯罪材料看;该犯在2015年7月27日14时许,伙同同案犯曾宪艳到桂林市秀峰区广西师范大学王城校区停车场盗窃一辆“绿源”牌电动车。2015年8月4日15时30分,王城景区的保安将渉嫌盗窃的郑功美、曾宪艳扭送公安机关。同日被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传唤,同月5日被秀峰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被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日刑事判决,依法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执行通知书是2015年11月28日。该犯接受社区矫正保正书签字是同年11月30日。2015年12月15日材料寄到我局。同日该犯来我局报到。2015年12月16日,我局下达社区矫正通知书给我区北门街道办事处司法所。整个过程和灵川县人民法院一样;没有来函要求我局进行该犯的社区矫正前的调查评估意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二章第八条【委托情形】“对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我们注意到“可以委托”四个字。也就是说可以委托,也可以不用委托。按郑功美的案例, 他利用我们两个人民法院之间没有联动机制,同一个人、同时在7月份,在不同地方的两起盗窃案,又同时在8月份后被两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处理。从2015年的8月份到12月份短短的四个月间,他却能够游走于两地的公、检、法机关之间。成功的躲避了人民法院的制裁。由于有“可以委托”故两地人民法院都可以没有委托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当两地的人民法院材料前后送达司法局时,已成定局。如果把“可以委托”改为“应当委托”形成公、检、法、司四家联动。就可以使犯罪分子无缝可钻。

  二是关于未成年人的监管问题。如在2015年12月,我局接收了5个需要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由于他们还在学校读书,而且在不同的地方和学校。有些人身处单亲家庭,有些人的父母在外地打工,故开展对这些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工作十分不易。况且乡司法所工作繁重,而未成年人罪犯又是一个特殊群体,需要司法所工作人员做出更多的努力才能确保对这些未成年人的监管到位,保证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展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离不开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和感恩教育,通过法制教育使他们知法守法用法,通过感恩教育使他们学会感谢父母、感谢老师和感谢社会上善待他们的每一个人。社区矫正前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社会调查十分重要,并且涉及面非常广,本就工作繁重的司法所工作人员也因此独木难支。现在形式上是号召有关团体加入,实际还是司法一家支撑。如若形成正式文件引入妇联、共青团、关工委等行政机构力量,再加上社会志愿者等,社会公益力量共同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开展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社会调查和社区矫正工作。从他们的专业方面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帮扶,帮助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重新做人,早日融入社会,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那将事半功倍。

  三是关于假释罪犯监外执行困难问题。一是有一些在监狱的犯罪分子,由于改造表现好,被假释出狱进行社区矫正,生计问题较难解决。这些罪犯在监狱服刑时,因为只需要认真劳动改造,不需要操心生活问题,所以与社会正常生活逐渐脱节。在他们被假释进入社会后,由于身份是假释犯,故找工作特别困难,难以解决自己的生活问题。在多次失败后,他们思想波动会变大,并且对社会产生抵触情绪。由于社会上固有偏见,司法所介入用人单位做工作一直收效甚微。从历年的情况看,做重体力活的工作好找一些。女性和身体差的、年纪大的假释犯 ,困难就大些。二是由于是戴着假释犯的帽子,他们心理压力大。这些假释犯不愿和邻居、朋友、亲戚等交往,或者邻居、朋友、亲戚等不愿与之交往。各种因素一同造成这些假释犯生活悲观、意志消沉,难以融入社会。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工作量特别大,他们不光要处理好这些假释犯的社区矫正和思想改造工作,还要解决假释犯人们的工作、生活等问题。同时这些工作人员的压力也很大,生怕这些假释犯思想出现反复,造成社区矫正工作前功尽弃。如果监狱在决定进行假释前,和当地司法机关进行沟通,参与对这些犯人进入社会前的预防教育,然后再决定是否进行调查评估,可能会事半功倍。(叠彩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