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调转工作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法律职业资格审核工作规定》的通知
桂司通〔2016〕65号
各市司法局,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协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调转工作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法律职业资格审核工作规定》,经2016年自治区司法厅第7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调转工作规定》;
2.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法律职业资格审核工作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16年6月12日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法律职业
资格档案调转工作规定
为加强我区国家司法考试管理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调转工作,根据司法部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申请将法律职业资格档案
由外省(市、区)调入我区的办理要求
(一)申请调档的条件
申请人在区外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后户籍迁入我区,或者到广西工作的,可以申请调档。
(二)调转流程
1.申请人向自治区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处或工作地(或户籍所在地)设区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向设区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机构申请的,设区市司法局国家司法考试机构收到申请核实后3个工作日内,将调入申请书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并报送自治区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处。
3.自治区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处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法律职业资格档案所在地省(市、区)司法厅(局)国家司法考试机构发调入法律职业资格档案函。
4.接到外省(市、区)司法厅(局)考试机构转入的申请人法律职业资格档案后,自治区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处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调入证明》。
(三)申请调入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办理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考试机构有格式文书备填写);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本原件(验明后归还)及复印件;
(3)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原件(验明后归还)及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验明后归还)及复印件;
(5)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者广西籍户口簿复印件或者机关事业单位盖章的单位用人证明。
2.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的以下材料
(1)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验明后归还)及复印件;
3.申请材料接收人要对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要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齐的材料及要求,并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
4.申请材料由设区市司法局考试机构接收的,司法局考试机构验明原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后盖局考试机构章。
(四)《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调入证明》的领取
1.申请人领取
(1)出具身份证;
(2)申请人在《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证明登记表》中签收;
(3)发给《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调入证明》。
2.代理人领取
(1)出具代领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验明后归还)及复印件;
(2)代理人在《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证明登记表》中签收 ;
(3)发给《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调入证明》。
二、外省(市、区)司法厅(局)商调我区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档案的办理要求
自治区司法厅国家司法考试处接收外省(市、区)司法厅(局)商调函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人员的法律职业资格档案调转至转入地司法厅(局)考试机构。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法律职业资格审核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法律职业资格审核工作,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法律职业资格审核认定工作规范》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律职业资格申请的受理和初审机关为地级市司法局,复审机关为自治区司法厅。
第三条 法律职业资格申请条件是,符合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参加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
具体包括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择权;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放宽地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
(五)品行良好;
(六)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七)未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未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
(八)未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未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九)没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形式骗取报名的情形。
(十)参加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
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次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达到合格分数线、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待考生取得毕业证书后另行统一办理。
第四条 法律职业资格的申请方式:
(一)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申请统一实行网上填报申请信息、现场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的工作方式。
(二)司法部和自治区司法厅公告申请受理、认定审核工作程序、时间、地点、网址及联系方式等。申请人根据公告,在网上申请时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www.moj.gov.cn)填报申请人信息;在现场审核期间,申请人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地点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三) 报名时,户籍在放宽地区,且选择享受放宽政策,符合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资格申请由其户籍所在地市司法局受理。
第五条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的办理流程:申请人网上申请,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地市司法局受理申请并初审,自治区司法厅复审,司法部认定审核、制作《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证书》。
特殊程序:申请人因申请材料补正、违纪核查等原因,可采取特殊程序进行审核。
未进行网上申请的,在规定的现场受理期间可以直接进行现场审核。初审机关应通过管理系统平台的“申请信息修改”功能录入申请人申请信息,再进行申请材料打印、回收操作。
第六条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xxxx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原件。
(二)居民身份证原件。
(三)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原件。
(四)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原件。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研究生学历的,应提交学位证书或教育部学历认证报告。
(五)近期2寸(46mm×32mm)正面免冠彩色(蓝、红、白色底)证件照片3张。该照片必须与本人网上报名上传照片同一底片。
(六)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原件经初审机关审验后复印留存,原件退回申请人。《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一式两份)、《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一份)等表格由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打印,由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第七条 网上申请结束后,对于已通过教育部统一核验的申请人的学历,可不再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以下简称“学信网”)查询;对于未通过教育部统一核验的,应现场通过“学信网”查询并打印《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对通过“学信网”无法查询的,可先行接收其申请材料,同时书面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内补正提交由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第八条 法律职业资格受理审核服务规范:
(一)受理审核机关应成立法律职业资格审核工作小组,确定审核工作人员,根据工作流程和岗位设置,明确规定审核人员工作职责、任务、标准及权限,指导监督审核工作。
(二)初审机关应选择在行政事务办理窗口或规范办公场所开展受理审核工作;工作现场应布置规章制度、服务指南、申请人须知等告示专栏,提高工作效率。
(三)审核工作现场应配置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身份证识别仪、摄(照)像机等工作设备,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配置指纹识别仪、人像比对等设备,提供便利服务。
(四)审核工作人员应按照审核工作规则和流程,接收申请人申请材料,核实其是否清晰完整和真实有效,确认是否受理申请;不得擅自变更审核程序及办法,不得随意减少审核事项及内容。
(五)审核工作人员应服装整洁、举止文明,严禁与申请人发生冲突;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严格保护申请人信息安全,维护申请人权益;要虚心接受申请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第九条 初审工作流程及要求:
(一)审核居民身份证原件和考试成绩通知单。要求使用“二代证阅读器”对申请人居民身份证进行核验,对身份信息确认无误的,现场复印留存;同时,核验申请人考试成绩通知单,打印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报名信息表,由申请人核验签字确认。
(二)审核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申请表信息内容应清晰完整,不得空项、漏签。申请表内容有误的,由负责初审的工作人员当场修改。申请人要求更改有关个人信息的,须提供书面申请书和有效证明,初审机关认为可以修改的,应制作《信息勘误表》,逐级报司法部审查处理。
(三)审核毕业证书原件,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学历学位认证材料。根据对申请人毕业证书查验结果,审核毕业证书与资格申请表所填信息是否一致,并现场复印留存;对未通过毕业证书查验的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进行学历认证。
毕业证书的类型包括:普通统招毕业证书、专科升本科毕业证书、成人教育毕业证书、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电视大学毕业证书、网络教育毕业证书、军队院校毕业证书和符合国民教育序列的其他毕业证书。
申请人毕业证书遗失的,应提交毕业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格式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延长学籍的,需提交所在学校出具的延长学籍证明。
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次年应届本科毕业生申请资格,需提交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大学(学院)××年应届本科毕业生证明”,且同时符合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本科批次录取、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的在校本科生且考试次年应届毕业三个要件。
(四)审核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申请人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根据《户籍信息确认表》对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申请人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信息进行核验,并现场复印留存;申请人报名户口信息与现场审核提交的户口簿信息不一致的,应提交书面说明和公安机关证明;提交集体户口或者更改姓名的申请人,须到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户籍证明。
(五)审核彩色证件照片3张。应核验申请人照片与网上报名照片是否同底。
(六)审核重复授予资格人员申请材料。对已取得B类或C类资格人员申请授予A类或B类法律职业资格的,核验申请材料,并收回其已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回收的证书,应按照正本在上、副本在下,左上角装订一个钉,逐级呈报,证书封皮不用回收。原证书遗失的,应先办理证书遗失补办,即补充提交申请人的证书遗失补办申请书、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市司法局的补发申请报告等,一并逐级上报。
(七)审核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主要包括:公安机关出具的姓名或身份证信息变更证明、户籍证明、学历学位认证(补正)材料、应届毕业生格式证明等;因“四种特殊情况”户籍迁入到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出具与本人情况相符合的证明(结婚证、退伍证明、工作单位证明、用工单位劳动合同文本等);委托直系亲属代为办理的,须提交委托函、护照复印件(出国人员)、受委托人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持中国公民因私护照的申请人,提交中国外交机构出具的中国公民有效护照证明。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并在规定的审核时限内提交。
(八)提出初审机关意见,出具申请受理单或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审核人员应认真对照申请表、报名表、信息确认表和申请人现场提交审验的原件相应信息,重点审核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学历证书等,确认一致的,方可通过初审。
对申请材料完整、符合申请条件的,审核人员应现场登记受理,出具《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受理单》;应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核盖市司法局印章,复印件加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条形章及公章。
对材料不完整、需要补充证明材料的(如需对其学历、身份证件、户口簿等其他重要信息进行核实查验的),应当退回申请人,出具《法律职业资格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内容、时限和要求,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领资格。
对材料不真实或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如无法提交毕业证书、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必须提交的证明材料)的申请人,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不予受理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并报自治区司法厅备案。
在管理系统平台的“合格人员信息”、“网上申请信息”、“转入放宽人员”中的人员,逾期仍未提交材料的,按照放弃申请处理,不再受理其材料。
(九)按时向复审机关报送审核工作报告和申请材料。
第十条 复审工作流程及要求:
(一)复审申请材料。复审机关应对初审工作报告和申请人材料进行复审,对特殊情况补录人员和各类存疑问题人员补正材料进行核验;对重点问题人员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二)提出复审机关意见,核盖印章。复审机关对同意授予资格人员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核盖自治区司法厅印章;对暂不授予、不授予资格人员情况进行复核,对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人员,作出不予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并报司法部备案。
(三)按时向司法部报送审核工作报告和同意授予资格人员的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人户籍从一个放宽地区迁至另一个放宽地区,需向迁入地审核机关同时提交原户口簿复印件和公安机关迁出户口证明,由初审机关按照特殊情况人员(暂不授予)上报复审机关,由复审机关统一汇总上报司法部,经审核确认后,将申请人相关信息调转至户籍迁入地审核机关,再对申请人进行申请材料受理并审核。
第十二条 四种特殊情况的补录:申请人因“正常工作调动、大学生毕业分配(或回原籍)、军队转业(或复员)、婚姻关系”四种情况,资格申请现场提交材料受理日期截止前,户口已迁入放宽条件地区,申请人要求享受放宽政策的,属于“补录”。申请人应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初审机关在资格审核期间,应委托申请人户籍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户口、工作单位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相关调查材料与申请人的书面申请一同上报复审机关。补录证明材料应放在本规定第十五条(五)其他证明材料的位置,按照申请人的书面申请书——工作调动(单位证明)、大学生回原籍(户口簿)、部队转业(退役证)、婚姻关系(户口簿)的证明材料——当地司法局的调查报告,依次排序。
第十三条 资格申请应由申请人本人现场申请,除出国留学外不得委托办理。委托办理的,应委托直系亲属,且提交委托函、护照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等。委托办理的情况,应在资格审核报告中说明。
第十四条 网上报名照片确不清晰,影响证书制作和档案保存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更换制证照片。更换制证照片需同时提交网上报名同底照片、本人近三个月二寸证件照各4张,逐级上报司法部,由司法部审核确定是否同意更换。
第十五条 各市司法局呈报复审机关的材料排序:
(一)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
(二)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复印件。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书。
(四)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五)其他证明材料。
(六) xxxx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
(七)《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
(八)《国家司法考试报名信息确认表》。
(九)《户籍信息确认表》。
(十)本地区资格审核报告及《法律职业资格审批呈报表》、《不授予(或暂不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意见表》、《申请勘误信息表》及《补录人员信息表》、《证书回收人员信息表》。审核报告应汇总本地区资格审核全面情况及相关数据,并对特殊情况和存在问题作出详尽说明。
以上材料(一)~(五)为呈报司法部材料,(一)~(十)为呈报自治区司法厅材料,分别按顺序装订,且统一在材料左上角装订一个钉。证明材料原件应放在呈报司法部的材料中。2寸照片分别贴在两份申请表和一份报名表上。
第十六条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应在60个工作日办结,该事项不收费,认定结果应通过公告告知、文函或电话通知送达申请人。
第十七条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由司法部统一制作,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八条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
(一)各市司法局负责发放本辖区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进行资格证书初始备案。
(二)申请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件、《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受理单》领取证书,不得代领。申请资格时提交临时身份证的申请人,领取证书时需出示正式身份证。委托办理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必须由申请人本人领取。
(三)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发放期间,对被举报、投诉存在不符合资格授予条件的申请人,市司法局应当暂扣证书,并书面通知本人,待事实查清后再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申请人的权利:申请人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申请、不予颁发证书或确认证书无效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第二十条 申请人的义务: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成绩通知单之日起30日内向市司法局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的,市司法局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分类及适用范围:
A类:报名学历为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
适用范围: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公证员的职业选择。
B类:报名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
适用范围:在放宽地方,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的有关规定进行职业选择。
C类:报名条件为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或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考试成绩达到放宽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
适用范围:同B类。
第二十二条 已取得证书人员再次申请的处理:
(一)已经取得A类证书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
(二)已经取得B类证书,具有本科及以上毕业学历,成绩达到年度合格分数线的,可以申请颁发A类证书。
(三)已经取得C类证书,具有本科及以上毕业学历,成绩达到年度合格分数线的,可以申请颁发A类证书;具有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成绩达到年度合格分数线的,可以申请颁发B类证书,成绩达到年度放宽合格分数线的,不得重复申请C类证书。
凡申请颁发新证书的,原证书应当收回。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16年6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