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随着砂糖桔价格的上涨,荔浦县砂糖桔种植业发展方兴未艾,较高的回报率使广大农户增收+获益的同时,也衍生出一系列的矛盾纠纷。

荔浦县马岭镇的一对结拜兄弟贺某与李某因订果苗产生纠纷,2016年8月12日,经荔浦县人民法院审理,依法判决李某返还贺某订苗款334000元。李某不服,遂上诉至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案件事实

2015年11月,贺某口头委托李某代为向农户订购砂糖桔果苗,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两次共向李某预付订苗款600000元。

2015年12月2日至13日,李某接受委托后,分别与八户果苗农户签订了八份《果苗购买合同》,累计支付定金266000元。2016年1月,因果苗价格下跌,贺某要求李某停止订苗,并于2016年2月15日(正月初八)到李某家要求其提供《果苗购买合同》,李某向贺某提供了上述八份《果苗购买合同》,贺某看过合同后用手机拍照留存,同时要求李某退还剩余订苗款334000元,但遭李某拒绝。

2016年2月18日,莫某联系贺某,称李某委托其另外签订了四份以李某为购买方的《果苗购买合同》,这四份合同里涉及的金须由贺某承担,并通过手机彩信将合同的照片发送至贺某手机。贺某查看后发现,这四份合同落款日期均为“2015年12月9日”,其中有两份合同的“果苗价格及定金”被遮挡。贺某表示,自己于2016年2月15日(正月初八)到李某家要求查看《果苗购买合同》时,李某并未提供这四份合同,他对这四份合同的真实性、合理性持怀疑态度。同时,李某亦无有效证据证证实合同内容(包括合同签订时间)的真实性、合理性。

此外,李某称其于2015年12月10日又与钟某(与李某系连襟关系:双方妻子系姐妹)签订了一份《果苗购买合同》,涉及定金100000元,并于签订合同当天现金支付,但贺某对此份合同也毫不知情。

综上,李某主张其接受贺某的委托共签订了13份《果苗购买合同》(包括其签订的八份、转委托莫某签订的四份以及其与钟某签订的一份),并已支付536000元定金。但贺某只认可其到李某家中看过的八份《果苗购买合同》。

法官释法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贺某与李某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对委托订购砂糖桔果苗的事实均无异议,双方的委托关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贺某与李某之间的口头委托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李某接受贺某的委托,收取了贺某预付的订苗款600000元,应当按照贺某的要求进行订苗。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对委托事项等没有书面约定,但在贺某要求停止订苗(解除委托合同)后,李某应当向贺某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并将取得的成果(签订的果苗购买合同)交付贺某。

因此,李某在受委托期间签订的八份《果苗购买合同》真实、有效。但其事后签订的五份合同,其中所谓转委托莫某签订的合同显然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其签订时间在贺某向李某解除委托合同甚至于贺某上门要求李某提供合同之后,李某当时未能提供除上述八份《果苗购买合同》以外的购买合同,同时李某在贺某明确终止委托合同之后提供的四份与莫某签订的合同明显超出贺某授权范围,且所谓的转委托并未事先征得贺某同意,事后也未获得贺某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百条、第四百零一条、第四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李某返还贺某订苗款334000元。

结语

贺某与李某二人从昔日的结拜兄弟变成如今对簿公堂的原、被告,这样的角色转变的背后,是经济效益触犯诚实信用道德底线的后果,更是法律意识缺乏,法律关系间权利义务不明确所致。很快地,砂糖桔采摘的黄金时间即将来临,希望砂糖桔买卖双方及中介以此案例为鉴,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并时刻守住诚信底线。

荔浦县司法局  莫金兰

                               2017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