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0日,年过古稀的范某甫老人拿着荔浦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到荔浦县法律事务中心,激动的说:“谢谢你们的帮助,给我们两个老人有了安心的住处﹗”
老人范某甫是荔浦县茶城乡人,今年71岁,妻子蒋某珍,今年70岁。夫妻俩生育三子一女,女儿范某英,大儿子范某斌,二儿子范某威,三儿子范某科,都已成家立室。范某甫是退休职工,现在每月有退休金1600元。两个老人早年建有的土木结构房屋,2006年老人将土木结构房屋分给三个儿子新建了砖混结构楼房,留下两间小屋供自己居住。2012年范某威又与两个老人协商,拆掉留下的两间小屋,给他新建砖混结构的房屋,并承诺新房建成后给两个老人居住到百年。老人念是自己的儿子,能新建房屋也是好事,于是同意给范某威拆除两间小屋重新建房,自己先在三儿子范某科家居住。2014年两个老人搬进了二儿子新建成的房屋居住。两个老人因年轻时劳累,现在体弱多病,每月医疗费都近千元,1600元的退休金已经不能解决两个老人的生活所需。2015年春节期间,三个儿子达成协议,每人每年给两个老人四百元生活费,但都没有兑现。2016年10月,范某威以两个老人都住他一个人的房屋不公平为由,不同意两个老人继续居住其新建的房屋,为此与父母发生争执,范某威强行将父母的用具搬到屋外,并剪断日用电源,要求父母在三兄弟的房屋轮流居住。两个老人不同意,申请乡司法所调解未果,老人到荔浦县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老人的遭遇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倍感心寒,立即予以受理,并指定荔浦县法律事务中心以代理民事诉讼方式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荔浦县法律事务中心承担本案法律援助的法律工作者了解了上述情况后,代理两个老人向荔浦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四个子女每人每月付给两个老人大米15斤,生活费200元;两个老人在范某威新建房屋居住。
荔浦县人民法院通过开庭审理,查明以上事实属实,支持了两个老人的诉讼请求。老人领到判决书后,来到荔浦县法律援助中心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荔浦县司法局基层股 张永宽 )
编者按:《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年迈的范某甫老人在古稀之年遭遇四个子女对其赡养义务的极力推诿实在令人唏嘘,所幸荔浦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及时介入,运用法律的有力武器帮助两位老人家争取到合理的养老权益,使其能够安度晚年。本案也给广大年轻朋友一个启示:为人子女,在父母年老体弱时,要秉承中华民族敬老爱老的优良传统,切勿妄想逃避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应该竭尽全力帮助父母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徐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