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





桂司通〔2018〕60号




关于调整全区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东博公证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发挥公证为民便民的职能作用,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的通知》(司办通〔2018〕30号)要求,经司法部批准,依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三条以及《公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我厅对全区公证机构执业区域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全区共划分为14个执业区域,即一个设区市为一个执业区域,该设区市辖区内所有的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为所在设区市的辖区范围。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公证机构执业区域调整工作,要立即将本通知精神迅速传达至各县(区)司法局、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同时,要教育引导广大公证人员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公证工作会议精神,自觉树立全局观念和改革创新意识,用积极、开放、包容、共赢心态面对执业区域的调整,抓住有利时机,积极拓展业务范围、提高业务水平、提升服务质量,坚决杜绝降低服务标准和放松质量管理的问题发生。各公证机构要以执业区域调整为契机,创新工作理念、强化工作举措、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执业环境,着力提升公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二、各地司法局和公证机构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网络平台做好宣传、引导、解释工作,将执业区域调整这一便民利民措施宣传进家入户,真正落到实处。同时,通过宣传加强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监督各公证机构是否严格落实执业区域调整的精神,坚决杜绝不办证、懒办证、推诿办证、刁难群众的问题发生。

三、各地司法局和公证机构要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防范不正当竞争,确保公证机构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证机构规范化建设指导标准(试行)》要求,统一服务标准和服务内容,公平竞争。根据司法部公证司(93)司公字9号、司法部办公厅司办通〔2005〕第25号文件精神,严禁公证机构未经主管司法行政部门批准乱设办证点或变相设立办证点;严禁通过擅自降低收费标准招揽证源;严禁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相互诋毁,以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抢业务;严禁公证人员跨执业区域执业。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2018年4月25日